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1********4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2105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开远市益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昆明新民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67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胡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90元,减半收取7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45元,由原告昆明新民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07元,由被告开远市益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胡智共同负担70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