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巫大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2********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1736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巫大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学明6580元及其利息(以658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巫大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