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1189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1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孝美给付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3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30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即年6.53%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3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8673元,由被告周孝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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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维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309962988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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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小区A1号楼2单元22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