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建瑞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3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乔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4224.83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王尚瑞、山西建瑞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英、王尚琴对被告乔建国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尚瑞、山西建瑞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英、王尚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乔建国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建国、王尚瑞、山西建瑞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赵德英、王尚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79号50幢2单元21层2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