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民终1196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二、丁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晓蓉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以偿还55万元、30万元的时间为节点,以180万元、125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95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陈薇、和合永安公司、林文以总额180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二项中丁志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郭晓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568334695L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秋千坪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