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麒麟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102民初2774号 |
案号 |
(2019)桂1102执1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西麒麟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完毕后第二天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黄超、黄小阳支付工程预付款16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预付鉴定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另行向法院提存预付款150万元;原告应在(2017)桂1102民初2626号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存预付款100万元,如评估工程款有富余,被告黄超、黄小阳有权先予执行支配使用;二、被告在收到首笔工程预付款150万元次日起至40日内应将塔吊、外架及其他设施全部移除即退出施工场地,将施工场地交付原告管理,被告按约将场地交付原告后即可到法院领取提存的预付款150万元,被告所领取的工程预付款必须优先支付尚欠的农民工工资,以解决劳动争议;三、原告广西麒麟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2760元由原告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东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737634390K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八步钟山中路4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