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11********8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刑初644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1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江兴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雅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廖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1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廖宴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祝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远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顾大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4—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伍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叶久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建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15—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传销款项人民币四十二万八千二百二十二元零七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