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茂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MQ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1民初3322号 |
案号 |
(2019)皖0121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茂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天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5234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5234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8元,减半收取4524元,由被告安徽茂宇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MQPBK43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吴大村256省道两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