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8601刑初103号 |
案号 |
(2021)苏8601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康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单位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除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已执行的人民币五万元,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11三、被告人李胜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黄文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高志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庆、黄文超、高志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予以没收。八、禁止被告人李胜利、王庆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12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