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3********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5339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2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慧于2020年12月4日前给付原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42500元;二、若被告丁慧逾期给付,原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慧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5日自动解除,被告丁慧须于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搬离房屋,合同租金算至被告丁慧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被告丁慧另行给付原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500元;三、原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丁慧负担,于2020年12月4日前给付原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