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鲁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2517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恢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国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7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72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何国军对被告鲁平在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息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2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有权对被告鲁成华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2006971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20929号)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何国军对被告马鸿彦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鲁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后收取3084元,由被告鲁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