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122民初4535号 |
案号 |
(2019)吉0122执1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梅签订的编号为201000001162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黄丽梅购房款58,70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理讼争房屋时,应对房屋装修部分作出鉴定,并将鉴定作价款返还给黄丽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国房地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0005504779544 |
登记机关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合隆镇长农大街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