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3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民终1891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4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幼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幼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元;三、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06号之一第五层、第六层两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474721号、粤房地证字第C3474722号)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58元,由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曾幼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4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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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幼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19352122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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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