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永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永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754.21元,及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3431.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4254.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保全费364元,合计6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