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维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初字第1408号 |
案号 |
(2019)闽0622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瀚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曾维民、程俊林、潮州市枫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枫春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张瀚各项损失人民币75762.57元。三:驳回原告张瀚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622执5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