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河县利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民终1182号 |
案号 |
(2021)皖0822执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江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安徽杰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91271.60元,五河县利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安徽杰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10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461元,由安徽杰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84元、江荣军负担6277元,本诉评估费10000元,由安徽杰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江荣军负担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反诉评估费4000元,合计7512元,由江荣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6元,由安徽杰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50元,江荣军负担84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贤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587232256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五河县城关镇华天苑小区10幢9号楼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