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岳池县展鸿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6********X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621民初2115号 |
案号 |
(2021)川1621执1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岳池县展鸿汽贸有限公司、梅香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原告唐煜退还购车款10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岳池县展鸿汽贸有限公司、梅香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唐煜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唐煜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21MA689WX444 |
登记机关 |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过河桥北侧盛世铭都12栋35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