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11号 |
案号 |
(2017)苏1203执恢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9930000元及利息(以99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江重庆对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重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01680元,原告负担180元,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江重庆共同负担10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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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梅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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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