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2162号 |
案号 |
(2019)苏0723执3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亚文工程款人民币616240元及其利息(以6162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立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3576738542L |
登记机关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九路西侧纬六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