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2707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841001601110158);二、由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940000元;三、由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790.16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还款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40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四、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公司、胡全英、胡小兵、明小连对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08元,由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公司、胡全英、胡小兵、明小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