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3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201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1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金良、马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12325.97元,罚息6531.77元,共计218857.74元;二、被告、王靖、杨燕燕、马龙刚、赵小花、马得忠、马淑贤、任春新、魏冬梅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5.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17.53元,邮寄费400元,合计2717.53元,由被告马金良、马玉兰、王靖、杨燕燕、马龙刚、赵小花、马得忠、马淑贤、任春新、魏冬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