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宝辉仓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6民初7979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6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韦政与被告朱兵、符春玲、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宝辉仓储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朱兵、符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政借款本金56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自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朱兵、符春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韦政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宝辉仓储有限公司、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兵、符春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韦政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204元,由被告朱兵、符春玲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与上述判决内容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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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67901491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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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31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