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2民初3021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66110.47元;二、由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0000元;三、若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胡全英提供抵押的房屋(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28栋104室、26栋A#208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58379、S00191001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西窜客惠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胡全英、胡小兵、黄卫华、明小连对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7元,由被告赣州雨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窜客惠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胡全英、胡小兵、黄卫华、明小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702执2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66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