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2民初5131号 |
案号 |
(2018)苏0812执3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北京、顾为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郭海萍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赵北京、顾为芹、淮安市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北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0714197001H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淮安市和平路1号丰惠广场26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