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507号 |
案号 |
(2018)鄂0302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656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但应该冲减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偿还的利息10万元和2016年11月26日偿还的利息7万元);二、被告十堰市金博来置业有限公司、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小方商贸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陈洪安、尹飞、陈伟、贺慧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十堰市金博来置业有限公司、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小方商贸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陈洪安、尹飞、陈伟、贺慧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鄂0302执25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7656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