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荣泰达节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704执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华丰、冯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956127.47元;二、被告梁华丰、冯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956127.4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至实际计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19527.47元);三、被告深圳市荣泰达节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华丰冯全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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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华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9777801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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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工业区田洋三路北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