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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4649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红、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支付利息349274.27元,并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对被告齐红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光明西路南侧宝庆国际花园20号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452元,退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255元,剩余15197元由被告齐红、李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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