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316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2019年12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81568.14元,本息合计151568.14元。并自2019年12月21起按月利率16.803‰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