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乔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1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乔森尚欠原告刘翰俊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告刘乔森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刘翰俊5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剩余借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逾期未付,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借款,并自2015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刘翰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刘乔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