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6********3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7民初470号 |
案号 |
(2021)湘1227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海燕所欠原告黄炬星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51 800元(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共计251 800元,被告姚海燕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其中20%偿还利息,其中80%偿还本金),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其中20%偿还利息,其中80%偿还本金),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52 950元(其中20%偿还利息,其中80%偿还本金),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52 950元(其中20%偿还利息,其中80%偿还本金),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52 950元(其中20%偿还利息,其中80%偿还本金),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52 950元(其中20%偿还利息,其中80%偿还本金);如被告姚海燕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清251 800元,剩余所欠全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从2020年6月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原告黄炬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原告黄炬星负担1543元,被告姚海燕负担1000元,此1000元由原告黄炬星先行垫付,被告姚海燕在2020年7月30日偿还原告黄炬星借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