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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锡宏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722********1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722民初493号
案号
(2021)黑0722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荫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兆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0,542.14元,合计220,542.14元,被告锡宏霞对陈兆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张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0,594.74元,合计220,594.74元,给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岳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6,498.74元,合计106,498.74元,给付原告龙江嘉荫支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利随本清;四、被告陈兆跃、张蓝、岳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6元,由被告陈兆跃、锡宏霞承担3736元,由被告张蓝承担3736元,由被告岳微承担18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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