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融亿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2民初1775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执行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1.被申请人王雪飞、孙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偿还透支卡本息68585.89元。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王雪飞提供担保的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辽pb10b09;车辆品牌:思威牌;车辆型号:dhw6452b(cr-v2.4);车架号:lvhre4875b5040798;发动机号:504076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辽宁融亿达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申请人王雪飞、孙伟应承担的借款本息在申请人就辽p10b09号车实现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乡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5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15元由王雪飞、孙伟承担二、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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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兴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8935021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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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甲-1(110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