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靳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02********0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785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靳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11734.22元,并按照月利率千分之8.43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为1267元,由被告靳美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