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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4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24民初2306号
案号
(2019)辽0124执1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阳鑫鑫隆泰陶瓷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2018年3月23日); 二、被告沈阳鑫鑫隆泰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50,00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7日前的利息65,736.62元; 三、被告沈阳鑫鑫隆泰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50,000元的利息及罚息(计息期间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9.6%加收30%计算); 四、被告沈阳保锐德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元成祖贸易有限公司、郭丽芬、郭进展、郭俊福、郑朝阳、郑朝忠、郑群杰、郑美霞、郭先元、郭德理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沈阳鑫鑫隆泰陶瓷销售有限公司若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与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即被告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坐落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房产建筑面积21466.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9685平方米[不动产证号:辽(2018)法库县不动产权第0003340号、辽(2018)法库县不动产权第000334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8,926元,减半收取19,463元,由被告沈阳鑫鑫隆泰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元成祖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保锐德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郭丽芬、郭进展、郭俊福、郑朝阳、郑朝忠、郑群杰、郑美霞、郭先元、郭德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时间
2019-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24执1050号
立案日期
2019-05-22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402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俊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24064727831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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