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31********0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31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1)内2531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马海龙与被告马云龙合伙期间的8头牛归被告马云龙所有,被告马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海龙5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海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马海龙负担735元,由被告马云龙负担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