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合集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7民初4608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1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煦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6197968.02元(陆佰壹拾玖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零贰分)。二、被告唐山合集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樊秀全、张春华对被告唐山市煦鑫贸易有限公司所应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90元,由被告唐山市煦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合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樊秀全、张春华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2执115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9796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素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5968370114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唐山古冶区福善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