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2********2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5181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4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0000元、支付截止2021年4月3日的利息10538.5元、违约金7791.65元,共计88330.1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燕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和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被告梁爱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