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红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6********3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504民初2718号 |
案号 |
(2021)云2504执1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钱红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2035元,支付截至2020年3月12日止的利息37986.05元,合计130021.05元;并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1.6672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由被告李燕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李燕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红莉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钱红莉、李燕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