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2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5123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2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涛欠款34,8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涛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6月9日,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34,8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季涛负担2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35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季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702846158G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3号保利科技大厦808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