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4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523民特739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严奭、洪盛萍、叶国华给付申请人陈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11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本金3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本金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本金30000元,剩余利息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严奭、洪盛萍、叶国华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人陈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申请人严奭、洪盛萍、叶国华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人陈云有权自任一期逾期之日起就诉请本金1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利息以为履行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按年息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一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