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三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81民初6481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5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三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2%的1.5倍支付利息;二、被告河南三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律师代理费55395元;三、被告巩义市金翔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路行超、路本伟、崔丹丹、张梦瑶、苏哲、曹守顶、于坤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巩义市金翔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路行超、路本伟、崔丹丹、张梦瑶、苏哲、曹守顶、于坤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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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路行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0651682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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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巩义市西村镇永安路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