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139号 |
案号 |
(2019)新2325执2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边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3906.91元;二、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郭映隆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苏子负担568元,边缨负担2038元,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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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鸿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571078803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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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南门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