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4252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0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4610861】。一审判决:一、被告许汉章偿付原告肖碧梅借款本金人民币605万元;二、被告许汉章偿付原告肖碧梅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以人民币95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至2019年1月4日止;以人民币9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计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人民币6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许汉章偿付原告肖碧梅律师费支出1万元;四、被告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许振龙、许梓龙、陈国华、深圳大东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惜卿、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对被告许汉章上述判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许汉章追偿;五、驳回原告肖碧梅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7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人民币75773元,由原告肖碧梅负担人民币18186元;由被告许汉章、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许振龙、许梓龙、陈国华、深圳大东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惜卿、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共同负担人民币57587元。被告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诉人许汉章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上诉人肖碧梅支付58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双方指定账户许汉章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案纠纷就此解决三、如许汉章未按第一项内容按时足额支付款项,肖碧梅有权以一审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许汉章的财产,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许振龙、许梓龙、陈国华深圳大东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惜卿、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对许汉章一审判决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许振龙、许梓龙、陈国华、深圳大东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惜卿、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许汉章追偿;四、调解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后,肖碧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五、一审案件受理费70773元、保全费5000元(肖碧梅已预交),由肖碧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99元(肖碧梅已预交18300元,许汉章已预交17399元),减半收取17849.5元由肖碧梅承担9150元,由许汉章869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汉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8634402A |
登记机关 |
龙岗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78号友信食品城综合楼、1#仓库、2#仓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