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远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444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3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远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尚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借款本金 522131.06 元及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的利息 56653.14 元,并以借款本金 522131.06 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12 月 1日起自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5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00.00 元,由被告贵州远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尚亚民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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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尚亚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078499032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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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第一期标准厂房第10栋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