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响民初字第1322号 |
案号 |
(2019)苏0921执2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龙飞借款本金1438791.36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1438791.36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3年4月已给付的8万元在执行时从利息中扣减);二、被告单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龙飞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被告徐卫东、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年军追偿;四、驳回原告李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190元,由原告李龙飞负担2899元,被告单年军、徐卫东、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负担172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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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年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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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灌南县新安镇苏州北路东侧(乔庄新村08#1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