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2民初2747号 |
案号 |
(2019)皖1502执2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于贵昌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492500元(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利息,其中已扣除被告已付利息197500元。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二、被告兰润年、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0元,由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兰润年、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继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820906209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