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甲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8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81民初2379号 |
案号 |
(2021)辽0281执1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甲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瓦房店市鑫文盛粮油店支付粮油款41220元,并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此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瓦房店市鑫文盛粮油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宁甲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