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民初8381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恢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向红林、原告李明截至2017年11月5日的借款本息1 485 036.56元;二、被告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向红林、原告李明逾期还款利息(以120万元应还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 7日,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向红林、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615元,由被告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有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2700902486N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安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2号路南侧、横二路东侧(富康道91号)1号综合楼一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