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522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姚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6月20日利息为293213.25元,2020年6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艾华、尚锁江、申玉林、王永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永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9元,减半收取8174.5元,由被告郭永伟、艾华、尚锁江、申玉林、王永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