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仲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2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3725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二、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42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损失;三、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回租赁物的费用52000元;四、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38690元。五、杨旦、杨建军、仲艳对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六、驳回原告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1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2元、保全申请费4406元,合计15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96元,被告连山公司、杨旦、杨建军、仲艳负担858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